《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载客汽车的年税额被规定在60元至660元之间,具体缴税标准由各地省级政府另行确定。此外,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负责代收代缴新车船税。据悉,由于目前北京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没有出台,往年1月份正常缴纳的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目前暂时停止。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对外表示,北京车船税具体征收时间为下半年,届时将征收今年1年的车船税。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并考虑到消费者的方便性,车船税将改为由保险公司代收。据了解,目前,北京共有22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销售交强险。同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与邮局也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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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颁布。对于普通小轿车来说,北京市此前执行的标准是每辆每年缴纳200元。新《条例》实施后,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变化最大的可能是税额的提升与交税地点的不同。按照新的《条例》,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的具体缴纳税额的低限标准不变,高限标准将提高1倍左右。同时,缴税地点由原先的地税局及相关银行变成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